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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章: 下載簡章
教學目標: 依 據:「師資培育法」第8條之1、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」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、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」、教育部112年6月14日臺教師(二)字第1122602445號函、本校111學年度第1次偏遠地區學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招生委員會議辦理。
招生對象: (報考資格):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,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,具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一)第2類:於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實際服務累計滿10學期且表現優良之現職代理教師。(111學年度第2學期現職代理教師)
(二)第3類:於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實際服務累計滿6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現職代理教師。(111學年度第2學期現職代理教師)
註:
1.招生對象以第1類符合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」第8條第2項資格,符合第7條第1項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之人員為主,仍有招生餘額,始得招收第2類及第3類之人員;倘符合第1類之人員無人報名,則不予開班。
2.第1類最近三年年資認定為民國109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。
3.實際服務期間表現優良之證明,可於服務證明書、在職證明書等備註表現優良或填寫表現優良證明表。
招生名額: 60
上課時間: 2023/10/092026/02/27, 每週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09:0016:30, 共 882.0 小時。
上課地點: 本校文薈樓教室
授課師資: 以本校專兼任教師為主
以本校專兼任教師為主,並依正式開課之課程聘任之
上課費用: 新台幣 0 元整(〝不含〞教材)。
優惠辦法: 招生對象為第2、3類人員,每學分費為新臺幣3,000元整,若學分費調整,則按調整後之標準收費。
材料費:
注意事項: 目前開放二階段報名
第二階段:開放符合第2類、第3類之現職代理教師報名(倘第一階段無人報到,則不開放第二階段報名)。於112年9月6日(三)前(郵戳為憑)。
報名方式: 一律採通訊報名
(依簡章招生時刻表報名,請下載簡章詳閱)
繳費方式: 依簡章規定辦理
備註: (一)招生對象以符合第1類人員為主(符合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」第8條第2項資格,符合第7條第1項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),仍有招生餘額,始得招收符合第2類、第3類人員;目前因第1類之人員招生後仍有名額,可開放第二階段報名。
(二)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(國民小學教育專業課程至少37學分、專門課程至少10學分)、職業教育與訓練1學分、生涯規劃1學分,成績及格者,由本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。
(三)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,始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,通過後得參加教育實習或教學演示,待教育實習及格或教學演示及格後,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。
參加教學演示之資格條件說明如下:
第1類人員:依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」第8條第3項規定,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,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,得參加教學演示。教學演示及格者,得免教育實習。
第2、3類人員:依「師資培育法」第8-1條第3項規定,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,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,得參加教學演示。教學演示及格者,得免教育實習。

(四) 學分抵免:
1.師資職前教育課程:曾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,成績及格者,其教育專業課程採認或抵免,依本校學則及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辦理。
2.擬採認或抵免之課程學分以申請認定時10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,並以一次辦理為原則。

所繳文件資料如有偽造、假借、塗改或不被承認者等不實情事,在錄取後發現者,應即撤銷錄取資格及修習教育學分權利;如在修畢學分後發現者,則註銷其已修習成績或相關證明,並移送相關單位處理。